


2025年8月16日,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國際合作局指導,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云南警官學院法學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養協同機制共同發起主辦“新時代刑事法治領域涉外執法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在春城昆明成功舉辦。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務中心作為唯一受邀的律師實務團隊,深度參與學術研討與實務交流。
以下是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執行主任肖興利博士在論壇上的發言,整理刊發以饗大家!
隨著“獵狐行動”、“天網行動”的穩步開展,我國在跨境追贓追逃方面的力度越來越大,相關法律法規也不斷完善,從境外追回的外逃人員和追回贓款數額穩步增長。目前可以適用于境外追贓的法律程序主要包括缺席審判程序、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境外民事訴訟程序和資產分享制度。 缺席審判程序是在審理特定刑事案件(貪污賄賂犯罪、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涉恐犯罪)對外逃人員作出刑事判決時,對其違法所得及涉案贓款一并作出處理的特殊程序。適用該程序進行境外追贓的優點在于,將定罪量刑和財產處理一體化,有利于節約司法資源。缺陷也顯而易見:因被告人未參與法庭審理,對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及程序正當性容易受到境外司法機關的質疑,其中的財產判項獲得外國主管機關承認和執行的難度較大。目前我國尚沒有缺席審判作出的刑事判決在外國獲得承認和執行的案例。 違法所得沒收程序是針對貪污賄賂犯罪、涉恐涉黑犯罪、經濟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在相關人員逃匿、死亡等特定情形下,追繳違法所得及涉案財產的特殊司法程序。適用該程序開展境外追贓的優勢是:程序啟動自主性較強,證明標準相比刑事定罪程序更低。然而,由于各國法律制度和文化存在差異,我國法院作出的沒收違法所得裁定在外國法院的承認和執行仍會遇到較大障礙,特別是關于境外送達、上訴權保障等正當程序問題,容易引起外國法院質疑。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沒收裁定在境外申請執行被駁回的比例超過50%。李華波貪污案是《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特別程序后,司法機關適用該程序追繳涉案贓款的第一案,沒收裁定于2017年2月得到新加坡高等法院的承認和執行。彭旭峰受賄、賈斯語受賄、洗錢違法所得沒收案,我國法院作出的沒收裁定通過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程序也獲得資產所在國塞浦路斯的承認和執行,在澳大利亞、新加坡等國的執行申請也正在處理中。 境外民事訴訟程序是由受到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或財產所有權人,根據犯罪資產所在國法律規定,依法在該國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返還財產。通過該程序在境外追贓的優勢主要有:民事訴訟的證明標準相對較低,缺席審判制度更為成熟,相關判決更容易得到資產所在國的承認與執行。該程序的適用困境包括:法律門檻較高,訴訟成本較大,受害單位基于成本收益考量提起民事訴訟的意愿不強。此外,如果犯罪資產被他人善意取得,則難以有效追回;如果犯罪資產所在地難以確定或分散于多個國家,追贓難度會顯著提升。李化學貪污、受賄、挪用公款案是通過境外民事訴訟實現成功追贓的典型案例。 犯罪資產分享制度是指資產所在國與流出國之間根據條約或者個案協定,基于相關國家在犯罪資產沒收中作出的貢獻大小,將沒收的犯罪資產扣除執法和司法合作中支付的合理費用后,按照一定比例進行分享的制度。通過該項制度開展境外追贓的優勢非常明顯:有利于激勵相關國家更積極地提供司法協助,提高境外追贓效率;有利于促使資產所在國更主動地協助調查,降低請求國的證明負擔,突破法律障礙;有利于推動境外國家認可我國司法裁決,提高裁決的域外執行力;通過平衡資產流出國和流入國的利益,有利于形成境外追贓國際合作的良性循環。適用該制度的困境則在于:目前國內立法較為原則概括,未明確規定資產分享制度的具體實施路徑和操作細則,我國與美國、澳大利亞等主要贓款流入國均沒有雙邊協議,影響境外追贓的效果。目前主要采取個案談判模式,實際執行效果容易受外交、政治因素影響。李繼祥挪用公款案是通過資產分享制度實現有效追贓的成功案例。 境外資產追回面臨的法律困境主要有四個方面:一是各國民法、刑法、訴訟法等法律制度存在差異,增加了資產追回的難度和不確定性;二是境外證據的收集、調取與認證受到諸多限制,其證明力和證據效力受到一定程度的影響;三是各國法院對于外國判決的審查標準、協助執行程序以及執行范圍的理解和執行力度存在較大差異。 有效破解上述法律困境,需要從立法和司法兩個層面著手。在立法層面上,一是修改《刑事訴訟法》,擴大違法所得沒收程序的適用范圍,完善缺席審判程序和沒收違法所得程序中的有關被告人訴訟權利保障的相關內容。二是修改《民事訴訟法》,設立有關境外追贓民事訴訟專章,對適用范圍、啟動條件、主體資格、境外調查取證、財產保全等作出明確規定,并設立類似國外的民事沒收令制度,為境外追贓提供法律依據。三是修改《國際司法協助法》,對犯罪資產分享方式、可分享資產范圍、分享比例、追回資產的處置和監管等作出明確規定,同時細化有關承認和執行外國沒收裁決的相關內容,使我國沒收裁定在外國申請承認和執行時更容易獲得對等支持。四是制定《反跨境腐敗法》,構建系統完善的跨境追逃追贓法律制度。 在司法層面上,一是在缺席審判程序和沒收違法所得程序中,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訴訟權利的保障應遵循國際通行的正當程序規則,以提高我國法院判決裁定在境外獲得承認和執行的概率。二是在國際司法協助請求中應合理界定沒收財產范圍,在法律文書中應避免出現“查封、扣押、凍結與本案有關的一切財產”這類過于籠統且正當性不足的表述。三是對境外民事訴訟追贓的訴訟成本承擔等具體問題應予以明確,境外民事訴訟的權利主體是受害企業,其基于成本收益考量追贓的動力有所欠缺,而成功追贓事關國家法律尊嚴和懲治腐敗犯罪的成效,因此明確訴訟成本承擔問題有利于提升該程序在境外追贓中的適用。四是充分重視律師等外部專業力量在境外調查取證、協助談判、啟動訴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 教育背景: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際法碩士、武漢大學國際法博士 執業成就:近年來在全國辦理了有一定社會影響力的案件,承辦的多起案件取得了不立案、不批捕、不起訴、緩刑及不核準死刑等較好的法律效果。 執業優勢:曾在湖南省高院擔任刑庭審判長,在湖南頭部民營企業擔任法務總監,擁有二十年法律實務工作經驗。 肖興利 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務中心 執行主任 Education Background: Master of International Law, 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 Ph.D. in International Law, Wuhan University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Attorney Xiao has handled cases that had a significant social impact across the country. The cases she has undertaken have achieved favorable outcomes, including decisions not to file a case, not to approve an arrest, not to prosecute, granting ofspended sentences, and non-approval of the death penalty.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Attorney Xiao has served as the presiding judge of the criminal division at the Hunan Provincial Higher People's Court. She has also served as the Chief Legal Officer at a leading private enterprise in Hunan Province. She has over twenty years of practical legal experi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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