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8月16日,由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國際合作局指導,云南民族大學法學院(紀檢監察學院)、云南警官學院法學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法學院、涉外刑事法治研究暨人才培養協同機制共同發起主辦“新時代刑事法治領域涉外執法理論與實踐”學術研討會在春城昆明成功舉辦。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務中心作為唯一受邀的律師實務團隊,深度參與學術研討與實務交流。
以下是盈科全球涉外刑事法律服務中心主任艾靜博士在論壇上的發言,整理刊發以饗大家!
各位專家、老師,大家下午好!非常榮幸我和我帶領的盈科涉外刑事法律服務中心團隊成員提交的論文被大會收錄,并有機會做主題分享。今天認真聆聽了各位專家從不同側面、不同視角分享的內容,尤其是時延安教授和張曉鳴教授在主旨發言中,不但為我們提供了寶貴的專業滋養,還高度評價了我們團隊的專業成果,并從商業角度為我們如何開拓涉外刑事法律服務業務提出了新的思路。在此非常感謝,作為涉外刑事法治建設共同體的一員,我也深感責任重大。今天,圍繞我論文的主題《境外追贓的路徑體系和現實困境》做一簡要報告,請各位老師指正。 當前,我國已經構建起涵蓋引渡、遣返、異地追訴及勸返的立體化追逃體系,盡管這些行動有力削減了海外追逃的存量,但在境外追贓方面成效并不明顯,還有很大的空間。可以說境外追贓面臨著更為復雜的現實困境。作為2003年《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締約國,在公約確定的資產追回機制基礎上,經過多年境外追贓行動的開展,我國在實踐中目前已經形成多種資產追回方式,我總結主要有五種: 1、資產隨人引渡追贓:在提出引渡請求的同時,附隨提出“移交贓款贓物”的請求。 2、境外民事訴訟追贓:在資產流入國,通過啟動民事訴訟程序追回犯罪資產。 3、國際合作沒收追贓:資產流入國依據資產流出國的生效裁判,沒收犯罪分子轉移至本國的犯罪資產,再將其返還給資產流出國。 4、犯罪資產分享追贓:資產流出國同意與資產流入國進行犯罪資產分享,以此追回部分犯罪資產。 5、量刑承諾勸服退贓:通過量刑承諾勸服犯罪分子自動退贓。 這五種方式各有利弊。時間關系,我簡要分享一下其中的一、三和五項。 首先是資產隨人引渡追贓。在國際司法實踐中,我國依據引渡條約或互惠原則,向犯罪嫌疑人所在國提出引渡請求時,一般情況下都會隨附提出“移交贓款贓物”的請求。在國內法層面,《引渡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清晰表明,我國法律支持對外引渡中的“資產隨人引渡”的追贓模式。在國際法層面,我國簽署的多數雙邊引渡條約均包含涉案財物移交的相關規定。例如,中國與法國、中國與西班牙、中國與泰國。其中陳滿雄、陳秋園引渡案是依據我國締結的首個雙邊引渡條約——《中泰引渡條約》成功辦理的案件。引渡過程中,我國向泰國方面提出了扣押并移交“作為犯罪所得的財物”請求,于2004年5月至6月間,廣東省檢察院、公安機關派員赴泰國開展追贓和取證工作,泰方向中方移交了該案部分財產清單和證據,中方將接收的財物交給中國銀行曼谷分行保管。 這種模式在國際法與國內法層面依據充分,但其在實踐中卻存在顯著局限性。主要受制于我國引渡條約覆蓋范圍有限。在數量上,我國目前僅與60余個國家簽訂引渡條約。在分布上,與我國簽訂引渡條約的絕大多數都屬于發展中國家,主要集中于亞洲、非洲、拉美國家,歐美發達國家引渡條約覆蓋率較低。而實際上犯罪資產多數是轉移至這些大國。其次受制于雙重犯罪原則認定的分歧。引渡請求必須符合“雙重犯罪原則”,即要求在請求國與被請求國的法律體系中均被認定為犯罪。然而,由于各國歷史傳統、社會文化及法律邏輯的差異,對犯罪構成要件的界定和具體罪名的劃分存在顯著分歧。這種分歧直接導致大量引渡請求因不符合“雙重犯罪原則”而被駁回。 其次說一下國際合作沒收追贓(個案合作)。一般是沒有引渡條約的國家,資產流入國依據本國的生效裁判或者資產流出國提出的生效裁判,來沒收犯罪分子的犯罪資產,再將其返還給資產流出國。此種追贓方式主要依據就是《聯合國反腐敗公約》第五十四條規定的國際合作。 典型案例:李華波案。2006年至2010年,李華波利用其擔任鄱陽縣財政局股長、管理該縣農林專項資金的職務之便,涉嫌貪污專項資金9400余萬元。2011年1月,李華波移民新加坡,部分犯罪資產隨之轉移。后李華波因“不誠實接受盜竊財產罪”被新加坡法院判處15個月監禁。在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增設違法所得沒收程序后,上饒市中院作出了沒收李華波違法所得的刑事判決。之后,我國依該判決向新加坡提出執行沒收裁決的合作請求,新方最終予以執行并返還涉案金額540余萬新元。 此種追贓方式的關鍵在于他國對我國生效刑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使我國的刑事裁判具有與他國刑事裁判相同的效力。但是我國迄今尚未加入專門針對判決承認與執行的國際公約(只加入 《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根據我國《刑法》第十條的規定,我國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態度也是消極承認。所以根據對等原則,這種境外追贓方式也具有較大的局限性。 最后說一下量刑承諾勸服退贓。是指辦案機關通過向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作出“不予追訴”或“減輕量刑”的承諾,勸其歸國投案并主動退繳已經轉移至境外的贓款。這種方式實際最為有效,有一定數量的外逃人員具有歸案和返還財產的意愿。包括我服務的客戶就有這類訴求。 盡管量刑承諾的法律效力在我國《引渡法》中有一定依據,“被請求國就準予引渡附加條件的,對于不損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權、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向被請求國作出承諾。對于限制追訴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于量刑的承諾,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在對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責任時,司法機關應當受所作出的承諾的約束。”但是在具體實施中,《引渡法》和《刑事訴訟法》缺乏銜接,具體的協商承諾的程序缺乏明確具體的指引,被引渡人能否聘請律師以及相關委托手續、法律權利不清。法院是否能真正落實量刑承諾?能否突破刑檔?即使最終被法院認可,也會產生新的問題。根據筆者檢索到的案例,法院通常是通過認定自首來給予犯罪嫌疑人減輕處罰的。而此類案件中法院對自首情節的認定相比于其他案件更寬松,同時對自首情節能夠減輕的量刑幅度比同類案件更輕緩。這是否會導致執法不統一的問題。這些都需要進一步立法解決和明確。 比如,在鄧心志案中,按照國內實踐,鄧心志可能算不上“自動投案”,因為他已受到加拿大執法機關為遣返目的而實行的監控,但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將鄧在境外放棄對抗、自愿接受遣返的行為認定為投案自首。再比如,在姚錦旗案中,姚錦旗的受賄數額高達5221.054萬元人民幣,但最終也是突破刑檔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年。其主要原因在于姚錦旗系主動表達回國投案意愿,積極配合引渡程序,且主動退繳全部贓款及其孳息,僅用一個多月就引渡成功。 盡管有這些成功的而且“條件”也相當誘人的案例,但是外逃者仍然不敢輕易嘗試,因為缺乏明確、具體的制度保障。 最后是建議與期待。目前,從境外追贓的實踐來看,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仍有大量資產滯留海外。從法律體系看,我們有《引渡法》《刑事司法協助法》等國內法,并積極與其他國家簽訂條約、推進區域警務合作等推動跨境追贓,但相關公約與國內法的銜接仍不健全,與他國之間的合作并不順暢。我認為還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加強研究,推動我國境外追贓的體系化建設和實踐水平: 在國內法層面,其一,健全、完善承認與執行外國沒收裁決制度。其二,構建配套的犯罪資產分享機制。其三,完善民事訴訟境外追贓機制。其四,構建獨立、合理的量刑承諾制度。為量刑承諾提供可靠的制度依據,以立法支持減輕刑罰的方式促進外逃人員的歸國投案和退回資產的意愿。 在國際法層面,其一,深刻理解和充分運用《聯合國反腐敗公約》規定的跨境追贓機制。其二,積極推動簽訂雙邊刑事司法協助條約。境外追贓是一項復雜的國際刑事司法活動,涉及到眾多方面,不單單是法律問題,還會涉及到各國政治、經濟和外交等諸多因素,所以需要我們長期共同的努力。 Ai Jing, Director of Yingke Global Foreign-related Criminal Law Service Center Education Background: Ph.D. in Law, Postdoctoral Research at the School of Law, 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 Professional Achievements: Attorney Ai has successfully represented numerous significant and complex criminal cases, including major official crimes involving cross-border evidence collection , crimes committed by corporate employees, financial crimes, and transnational cybercrimes, among other types of cases. She has also achieved remarkable results in the specialized assessment of criminal risks for enterprises and individuals. Professional Advantages: Attorney Ai served in the Beijing court system for six years and has a profound understanding of China's judicial practice. She has also studied and exchanged experiences in the U.S. judicial practice departments, and thus possesses an international perspective.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3 - 2024 MOUMOU LAW OFFICE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地址: 呼和浩特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路58號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大樓3層 電話: 0471-6378086
服務熱線
0471- 6378086
0471- 6378086
微信號
掃碼關注我們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