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某某交通肇事案
——“外腦”助力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依法開展補充鑒定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28日10時許,張某某駕駛重型貨車行駛至河北省蔚縣某路口轉彎時,車輛右前部與同向騎行電動自行車的史某某相撞,致史某某倒地后又遭貨車后輪碾壓左下肢。史某某被送醫后于2024年7月14日經搶救無效死亡。2024年8月29日,經北京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史某某符合因交通事故致左下肢損傷后繼發感染性休克、多臟器功能衰竭死亡,在排除醫療過錯情況下,其外傷與死亡原因存在直接因果關系。經蔚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事故認定,張某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2024年9月27日,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公安局以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河北省張家口市蔚縣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蔚縣檢察院”)提請批準逮捕。2024年10月2日,蔚縣檢察院對張某某作出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決定。2025年4月9日,經蔚縣檢察院建議,公安機關撤銷該案。
PART1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實質審查技術性證據,發現鑒定意見疑點。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審查發現,被害人史某某并非致命部位受傷,且送醫及時,出現死亡的概率較低,該案存在醫療介入因素可能性,而鑒定意見系在未考慮醫療干預對被鑒定人死亡可能的不利影響下作出。承辦檢察官遂申請本院檢察技術部門邀請醫療領域的特邀檢察官助理,對鑒定意見及被害人住院病歷資料、手術記錄進行專門審查。特邀檢察官助理經雙軌對比被害人“創傷時間軸”與“治療時間軸”,還原其左下肢動脈栓塞動態發展過程,認為其在住院之初就可能存在皮下組織缺血壞死的情況,醫院未及時采取截肢手術,進而引發全身感染,存在醫療救助措施不當可能,需進行專門的醫療損害鑒定予以甄別。 (二)引導開展補充鑒定,精準判斷因果關系。承辦檢察官經審查認為,現有證據無法準確判斷張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與史某某死亡之間因果關系是否具有唯一性,遂對張某某作出證據不足不批準逮捕決定。后經引導公安機關補充鑒定,對肇事行為、醫療介入及史某某可能存在的基礎病等因素的原因力全面分析,準確判斷有關因素分別與死亡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2024年12月6日,經天津市某司法鑒定中心補充鑒定,史某某的死亡結果與交通事故以及醫療過錯均存在因果關系,與其本人患有的基礎病不存在因果關系,其中醫院過錯為主要原因。 (三)跟進監督案件處理,有效引導矛盾化解。綜合補充鑒定及全案證據,檢察機關認為,張某某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交通事故,但醫療過錯這一因素的介入是造成史某某死亡結果的主要原因,張某某的交通肇事行為本身在一般情況尚不足以引起死亡結果的發生,與史某某的死亡結果之間不具有排他性因果關系,張某某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公安機關依法撤銷案件。檢察機關協同公安機關,共同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近親屬進行釋法說理,檢察技術人員從鑒定意見專門審查角度予以說理,消除了當事人疑慮,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該案的處理結果。
PART2 典型意義
(一)構建“外腦”協同辦案機制,破除專業知識壁壘。傷害類案件技術性證據涉及多學科交叉,專業知識紛繁復雜。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行政機關專業人員兼任檢察官助理工作辦法(試行)》,按照一定程序聘請行政機關或社會組織人員,以特邀檢察官助理身份對有關專業問題提供咨詢意見,通過構建特邀檢察官助理制度,實質化參與技術性證據審查,彌補檢察人員專業知識盲區,提升檢察辦案專業化水平。 (二)深化技術性證據審查,依法排除瑕疵證據。司法實踐中,有的案件存在鑒定意見不規范、不科學、不全面的情況,單純的形式審查或機械采納結論,可能導致事實認定錯誤,造成冤錯案件。檢察機關應加強技術性證據實質審查力度,避免簡單因果判斷,注重分析原因力大小,防止瑕疵證據成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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