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杭州邱某危險駕駛案
——對酒駕醉駕的再犯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邱某,男,34歲,個體戶。2023年6月22日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以罰款1500元、暫扣機動車駕駛證6個月的行政處罰。 2024年12月25日晚,被告人邱某在杭州市余杭區飲酒后駕駛小型普通客車上路行駛,途經良睦路、文一西路等路段,20時27分許,在西湖區文一西路和龍章路路口處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西湖大隊民警查獲。經鑒定,邱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03.1mg/100ml。
PART1 處理結果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邱某血液酒精含量不滿150毫克/100毫升,但其二年內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受到過行政處罰,具有“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第十條規定的從重情節,構成危險駕駛罪。2024年12月27日,檢察機關以邱某犯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同年12月31日,杭州市西湖區人民法院判決邱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十五日,并處罰金三千元。
PART2 警示意義
不犯不罰,再犯從嚴。該案提示廣大駕駛人,如曾因酒后駕車被查獲或者被行政處罰,曾因危險駕駛行為被刑事處理的,更加不能繼續酒后駕車。對于酒駕醉駕再犯,構成犯罪的,從重處理,并將面臨判處實刑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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