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四川成都鄭某以危險方法
危害公共安全案
——醉酒駕駛肇事后駕車逃逸,連續沖撞危及公共安全的,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重處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鄭某,男,30歲,某單位職工。 2024年6月18日7時許,被告人鄭某飲酒后駕駛小型汽車沿四川省成都市錦江區東大街行駛時,與同方向行駛向右側變更車道的一出租車相撞。事故發生后,鄭某駕車逃逸,途經城區主干道人流、車輛密集區域,連續實施逆行、闖紅燈、超速等違章行為。當鄭某駕車逃逸至錦江區人民南路與濱江西路交叉路口時,再次與兩輛小型汽車相撞。為擺脫受損車主攔截,鄭某駕車繼續逃逸,后與現場兩輛受損車輛再次相碰后逃離現場。當日11時許,鄭某接民警電話通知后到公安機關接受調查。經鑒定,鄭某血液中酒精含量為114.6mg/100mL。鄭某負兩次事故全部責任。案發后,鄭某賠償三名受損車主損失并取得諒解。
PART1 處理結果
2024年6月27日,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對鄭某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檢察院對鄭某批準逮捕。同年9月10日,該案移送錦江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檢察機關審查認為,鄭某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在途經城區主干道車輛和人流密集區域時,置道路公共安全于不顧,連續實施逆行、闖紅燈、超速等違章行為,并駕車連續沖撞正常行駛車輛后,繼續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行駛距離達20余公里,嚴重危及沿途車輛及行人生命、財產安全。根據“兩高兩部”《關于辦理醉酒危險駕駛刑事案件的意見》規定,鄭某的行為同時符合危險駕駛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依法從嚴追究刑事責任。同年10月24日,檢察機關依法對鄭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訴。同年11月5日,成都市錦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鄭某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個月。
PART2 警示意義
司機一杯酒,親人兩行淚。本案提醒廣大駕駛人員,醉酒駕駛不僅可能觸犯危險駕駛罪(最高刑期為6個月拘役并處罰金),行為惡劣、后果嚴重的還可能觸犯交通肇事罪(最高刑期為15年有期徒刑)、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刑期為死刑)等更重的罪名,面臨更重刑罰。對于那些為了逃避檢查或者肇事逃逸過程中有超速、逆行等違章駕駛行為、連續沖撞車輛或人群等情形的醉駕行為,危害不特定多數人安全,對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持放任態度的,司法機關將依法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從嚴追究刑事責任。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3 - 2024 MOUMOU LAW OFFICE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地址: 呼和浩特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路58號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大樓3層 電話: 0471-6378086
服務熱線
0471- 6378086
0471- 6378086
微信號
掃碼關注我們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