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借名買房二十載,終審翻案解心愁
案情簡介
2003年,徐女士因無北京購房資格,與朱某約定借名購買石景山區經濟適用房:徐女士出資以朱某名義購房,待朱某取得產權證后過戶至徐女士名下。雙方簽訂《協議書》,徐女士以朱某名義與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支付全部房款(212670元)并完成裝修,此后一直居住該房并繳納物業費、水電費,朱某從未實際使用房屋。然而,當朱某于2004年取得房屋產權證后,卻以各種理由拒絕將房屋過戶至徐女士名下。
訴訟歷程
2012年,徐女士訴至北京市石景山區人民法院,要求朱某履行房屋過戶義務并提交《協議書》。朱某以協議系女兒代簽且女兒當時在國外為由主張證據偽造,徐女士則稱協議系2004年倒簽至2003年。法院認定存在借名買房關系,但因徐女士無法證明協議真實性,判決駁回訴求。 2013年徐女士上訴,申請筆跡鑒定未獲準。二審中朱某主張房屋為經濟適用房,借名買房違反政策。法院確認借名關系,但因徐女士無北京購房資格(無戶籍、社保及個稅記錄),維持原判。 2024年徐女士與女兒張女士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將協議書權利轉讓給張女士,并再次起訴要求過戶至張女士名下。朱某以房屋性質爭議、無直接協議、規避稅費為由抗辯。法院認定借名事實存在,但徐女士仍無購房資格,轉讓協議亦無法履行,再次駁回訴求。 徐女士委托盈科律師團隊代理二審。律師通過證據梳理與法律分析,重點論證借名合同效力、資格與履行的區分、債權轉讓合法性,最終說服二審法院改判支持過戶請求,實現案件逆轉。
律師代理思路
一、一審法院認定《轉讓協議》不具備履行條件,存在事實認定根本性錯誤 借名買房協議本質為委托合同,借名人享有要求出名人協助過戶的債權請求權,該權利依法可流轉。根據北京高院司法文件,2003年簽訂的借名協議符合經濟適用房轉讓有效情形,生效判決已確認借名事實,協議合法性毋庸置疑。參照同類判例精神,因購房及產權登記均完成于2011年限購令生效前,限購政策對本案無約束力。 二、一審法院因事實認定錯誤,導致法律適用嚴重偏差 一審法院錯誤解讀北京高院司法文件立法目的,相關文件的核心是保護借名人權益、遏制出名人惡意反悔。本案完全符合文件支持過戶的情形,一審法院未適用上述司法文件,屬法律適用錯誤。同時,一審法院在認可借名事實的情況下,以“不具備履行條件”駁回請求,既違背合同相對性原則,也違反誠實信用原則,與法律規定直接沖突。此外,一審法院未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債權轉讓規則,未認定徐女士向張女士轉讓過戶請求權的合法性(無禁止情形且已通知債務人),導致當事人權益無法實現,屬法律適用錯誤。 三、一審法院背離司法精神,判決結果顯失公平 一審法院未按北京高院文件精神裁判,導致同案不同判,破壞司法統一性與權威性,致使徐女士的合法期待及張女士的債權受讓權益受損。同時,一審法院未考量實際履約情況,徐女士已付清房款、長期占有使用房屋并繳納物業費,全面履行合同義務;朱某取得產權證后拒不過戶且否認借名事實,明顯違反誠信原則。 綜上,一審判決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均存在嚴重錯誤,背離司法原則與公平正義,應予糾正。
法條鏈接 1、《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會議紀要》 第十條 借名買房的認定和處理 借名人以出名人(登記人)為被告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歸其所有的,法院應當向其釋明,告知其可以提起合同之訴,要求出名人為其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第16條規定中的政策性保障住房包括經濟適用住房、兩限房等保障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房屋。借名人要求辦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經審查借名購買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的,可以參照前述指導意見第6條第2款的規定處理。 2、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印發《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試行)》的通知 第六條第一、二款 相關政策、法規規定的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內買賣已購經濟適用住房,當事人主張買賣合同無效的,可予支持。政策、法規有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出賣人轉讓的經濟適用住房的原購房合同系2008年4月11日(含)之前簽訂,當事人又在轉讓該已購房屋的合同中約定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屆滿后再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或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該房屋已具備上市交易條件的,可以認定合同有效。 第十五條第一款 當事人約定一方以他人名義購買房屋,并將房屋登記在他人名下,借名人實際享有房屋權益,借名人依據合同約定要求登記人(出名人)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的,可予支持。但是,該房屋因登記人的債權人查封或其他原因依法不能辦理轉移登記,或者涉及善意交易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3 - 2024 MOUMOU LAW OFFICE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地址: 呼和浩特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路58號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大樓3層 電話: 0471-6378086
服務熱線
0471- 6378086
0471- 6378086
微信號
掃碼關注我們
返回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