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案
——實質審查辨別造作傷,避免冤錯案件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6日零時許,在天津市薊州區某村附近公路上,村民張某甲以超載、擾民為由阻攔張某乙名下的大貨車從該村旁通行,張某乙得知情況后,與朋友孫某某一同到場進行調解。期間,張某乙與張某甲發生口角并產生肢體沖突。經現場人員報警,民警趕至現場時,現場證人證實張某乙因頭痛難忍,已由孫某某駕車帶離現場就醫。民警趕往醫院后,發現張某乙手部已治療包扎完畢,張某乙及孫某某均稱系張某甲將張某乙右手食指打傷。張某甲經傳喚到案后,一直否認毆打張某乙,并稱自己耳鼻部被張某乙打傷。經鑒定,張某乙右手食指骨折,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張某甲右耳、鼻部的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2023年1月9日,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以張某甲涉嫌故意傷害罪移送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以下簡稱“薊州區檢察院”),檢察機關經審查發現,張某乙的傷情系造作傷,遂建議公安機關對張某乙、孫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2024年3月6日,天津市公安局薊州分局以張某乙、孫某某涉嫌誣告陷害罪移送薊州區檢察院審查起訴。2024年4月18日,天津市薊州區人民法院以張某乙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以孫某某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張某甲未被追究刑事責任。
PART1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全面審查證據,發現案件疑點。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發現張某甲稱未實施毆打行為的辯解與張某乙自稱被張某甲拳打腳踢致傷的陳述之間存在矛盾。由于案發現場偏僻無監控視頻,雙方當事人各執一詞,承辦檢察官圍繞張某乙致傷成因全面審查在案證據。通過開展訊問、重點審查病歷材料及鑒定意見等客觀性證據、對比分析言詞證據,發現案件存在若干疑點:一是張某乙離開案發現場時稱頭部受傷,但鑒定意見顯示食指骨折。二是病歷材料記載張某乙右手食指粉碎性骨折,但張某甲手腳部位沒有與他人擊打接觸痕跡。三是張某乙稱從案發現場離開后即前往醫院就醫,但就診記錄顯示其遲延到達醫院,且不能作出合理解釋。 (二)自行補充偵查,夯實證據體系。為查清事實真相,承辦檢察官聚焦案件細節,圍繞案件矛盾焦點,明確將收集、補強致傷成因證據作為補查重點,開展自行補充偵查工作。一是調取前科記錄發現,張某乙曾因聚眾斗毆受過刑事處罰,具有反偵查意識。二是再次詢問張某乙,其關于損傷擊打方式的陳述存在變化,最初稱系拳頭擊打致傷,后又稱是腳踢踹所致。三是結合車輛行駛軌跡信息、民警現場執法視頻、醫院急診大廳監控視頻等證據實地走訪現場,還原案發后張某乙乘車就醫路線,印證張某乙存在遲延就醫的情況。 (三)加強技術性證據審查,還原案件事實。圍繞關鍵證據,辦案部門委托天津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對損傷形成過程及致傷物特征等進行技術性證據專門審查。一是從損傷形態看,張某乙食指粉碎性骨折,徒手擊打難以形成,與張某乙陳述被拳打腳踢相矛盾。二是從外力作用方式看,張某乙傷情由直接鈍性外力(鈍器擊打)所致,而張某甲未使用工具且腳穿軟底拖鞋、手腳均無外傷,結合邏輯及經驗法則判斷,不符合外力作用規律。三是從傷情新舊程度看,病歷、影像學資料等基礎材料證實損傷系新鮮傷。綜上,經專門審查發現張某乙陳述的致傷成因與在案技術性證據之間存在明顯矛盾,其傷情存在造作可能。 (四)強化偵查監督,精準追訴犯罪。圍繞案件證據矛盾點,檢察機關提出精準偵查取證意見,會同公安機關制定有針對性的詢問策略及提綱,促使孫某某、張某乙先后如實供述了二人合謀陷害張某甲,由孫某某使用金屬扳手擊打張某乙右手食指致傷事實,經查,張某乙右手食指骨折系造作傷。公安機關對張某乙、孫某某以涉嫌誣告陷害罪立案偵查。審查起訴階段,兩名犯罪嫌疑人均自愿認罪認罰,賠償張某甲損失并取得諒解。
PART2 典型意義
(一)加強對致傷成因的實質審查,準確辨別認定造作傷。準確判斷致傷成因是高質效辦理傷害類案件的必然要求,是影響罪與非罪、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方面。要注重在對供述、證言、勘驗筆錄、視聽資料等證據全面審查的基礎上,加強對疑點問題的實質審查,通過審查就醫及時性、成傷機制等甄別造作傷,通過自行補充偵查等方式夯實證據體系。 (二)通過委托開展專門審查,合力破解專業技術性難題。注重發揮檢察技術人員專業優勢,及時委托對鑒定意見等關鍵技術性證據開展專門審查。通過審查損傷形態、損傷分布、損傷程度、損傷機制,結合外力的作用方式、損傷發生的生物力學機制等,綜合分析判斷損傷是否為同一致傷工具形成、損傷是否自身不能形成、損傷形態是否與言詞證據相互印證、是否具有試切創口等典型造作傷特征。 (三)依法查明案件事實,高質效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案件辦理過程中,要重視犯罪嫌疑人的無罪辯解,發現和排除技術性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的矛盾,查明案件事實。對于故意形成造作傷并向司法機關控告的,依法追究誣告陷害者的刑事責任,確保無辜者不受錯誤追究,通過強化法律監督切實維護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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