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周某某故意傷害案
——鑒定意見依據不足、未論證分析,鑒定結論存在問題的,依法重新鑒定
基本案情 2023年6月10日7時許,周某某和劉某甲在吉林省集安市某村劉某甲家門前,因過往矛盾發生爭吵。之后周某某前往該村某商店前的道邊與同村村民聊天,劉某甲駕駛車輛搭載其女兒劉某乙等人從此處路過,雙方再次發生爭執。劉某甲停車后,走到周某某身前爭論。周某某用隨身攜帶的折疊刀將劉某甲左頸、肩、膝及右胸多處刺傷,并將下車趕來的劉某乙左頸胸及左上臂刺傷。 2023年7月28日,經集安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劉某甲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檢察機關審查后委托重新鑒定,同年10月11日,經通化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劉某甲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 2023年10月24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集安市檢察院”)以周某某涉嫌故意傷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訴。同年12月28日,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周某某有期徒刑五年。
PART1 檢察機關履職過程
(一)加強傷情鑒定意見審查,發現存在疑點。案件辦理過程中,檢察機關經審查現場監控視頻、傷情照片和劉某甲住院治療情況發現,劉某甲受傷嚴重,其因受傷導致流血不止、意識模糊、四肢厥冷,就診時收縮壓為75/50mmHg,脈搏為110次/分,經醫院搶救,給予吸氧、心電監護、升壓、補充血容量及輸血等對癥支持治療,先后兩次輸血2400毫升。但集安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鑒定書載明,“劉某甲損傷致失血性休克,鑒定為輕傷二級;右胸壁穿透創,鑒定為輕傷二級;血氣胸,鑒定為輕傷二級;左頸肩膝創口瘢痕長度累計7.6cm,鑒定為輕微傷”,鑒定認為劉某甲損傷程度為輕傷二級。經對鑒定意見進一步審查發現,關于失血性休克,鑒定意見論證部分僅載明,“劉某甲損傷致失血性休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5.12.4f之規定,鑒定為輕傷二級”,經查5.12.4f規定,內容為各種損傷引起休克(輕度),屬輕傷二級。鑒定意見未進一步釋明認定輕度休克的依據,亦未對傷情符合輕度休克進行具體論證。因此,鑒定意見得出輕傷二級的結論依據不充分,缺少必要的論證分析。 (二)聽取專業意見,啟動重新鑒定。為準確認定被害人傷情程度,集安市檢察院商請通化市人民檢察院檢察技術部門予以支持。經研究認為,集安市某司法鑒定中心對于劉某甲的傷情鑒定意見不準確,鑒定意見中缺少論證分析,且鑒定意見與《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存在矛盾。檢察機關向公安機關制發《退回補充偵查提綱》,要求進一步查明被害人病歷資料具體數據情況,對劉某甲的傷情進行重新鑒定,準確認定失血性休克分度情況。經通化市某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認為劉某甲休克分度已達中度以上,認定劉某甲失血性休克損傷程度評定為重傷二級;血氣胸伴左肺萎陷30%以上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一級;胸壁穿透創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傷二級;體表刀刺傷瘢痕損傷程度評定為輕微傷。經依法重新鑒定,鑒定意見將一處輕傷二級更正為重傷二級,一處輕傷二級更正為輕傷一級,并載明了認定損傷結論的依據,對傷情和損傷結論間的關聯性進行綜合論證分析,其結論符合《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檢察機關予以認可。據此,檢察機關以故意傷害罪(致人重傷)向法院提起公訴。 (三)凝聚多方合力,努力化解矛盾。本案系鄰里矛盾不斷升級激化引發的刑事案件。案發前,周某某曾與劉某甲妻子因瑣事發生沖突,并在當日酒后闖入劉某甲家中,劉某甲予以阻攔并發生爭執。經公安機關行政處罰后,周某某更是心懷不滿。案發后,檢察機關督促當地派出所對周某某的行政處罰進一步釋法說理,同時主動溝通村委會協調化解兩家矛盾,引導周某某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糾紛,凝聚多方合力,推動雙方化解矛盾。
PART2 典型意義
(一)注重對傷情鑒定意見鑒定依據和論證過程的實質審查。在辦理傷害類案件過程中,不僅要注重對鑒定資質、程序、檢材、鑒定方法和過程進行審查,還要注重對傷情鑒定依據和論證過程的實質審查。對技術性證據存在合理懷疑的,注重發揮專業技術人員作用進行精準分析研判。 (二)對存在問題的鑒定意見啟動重新鑒定。檢察機關認為鑒定意見依據不充分,論證分析不夠全面、客觀,鑒定結論確有問題的,通過依法要求公安機關重新鑒定,確保鑒定意見的科學性、準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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