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5年
個體司機私賣運輸中的貨物,為何二審改判無罪
一、案情簡介
王某和李某為個體運輸司機,2021年的一天,他們為貨主運輸貨物途中因超載被路政部門查扣,接受處罰后放行,為彌補損失,他們分別私賣30多噸貨物,貨主知道后,向當地公安機關報盜竊案,王某、趙某在接到公安機關的問詢后主動賠償貨主損失并取得貨主諒解,公安部門仍按盜竊罪立案并向檢察院移送起訴。檢察院審查起訴過程中,二人認罪認罰;一審法院判決后,王某家屬委托律師上訴,檢察院提出抗訴。
一、法院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 一、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 二、趙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伍仟元。 二審法院判決: 一、駁回抗訴; 二、撤銷一審法院對王某、趙某的有罪判決; 三、上訴人王某無罪; 四、原審被告人趙某無罪。
二、律師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3月17日頒布實施的《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秘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因此要構成盜竊罪,必須有秘密竊取的行為,這是構成盜竊罪客觀方面的要件。王某、趙某為貨主運輸鐵精粉,合法從貨主處取得貨物,不存在秘密竊取行為,不符合盜竊犯罪客觀方面構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肖楊在1997年由其主編的《中國新刑法學》一書中指出:“本罪(侵占罪)的行為人在實施侵占他人財物時,所侵占的財物就在其實際控制之下;而盜竊罪的行為人在實施盜竊財物行為時,所竊取的財物并不在其實際控制之下,這是兩罪在客觀方面的顯著區別”(詳見該書510頁),可見盜竊罪犯罪對象不是一般的公私財物,而是盜竊行為人控制之外的財物,本案王某、趙某將代為運輸的貨物中途擅自售出,該批貨物在其控制之下,售貨行為不應視為盜竊。 王某、趙某將其控制之下的貨物擅自處理的行為也不構成侵占罪, 這是因為:侵占罪客觀方面體現在“拒不退還”,王某、趙某將不當所得全部退還,不符合這個要件;侵占罪實行“不告不理”原則,沒有貨主的起訴,法院不能主動追究行為實施人的刑事責任。所以王某、趙某不構成侵占罪。 王某、趙某的行為侵害了貨主的財產所有權,是一種侵權行為,屬于民法調整的范疇,王某、趙某已賠償貨主損失,不應再承擔任何責任。
Copyright ? by Copyright By 2013 - 2024 MOUMOU LAW OFFICE 北京市盈科(呼和浩特)律師事務所
地址: 呼和浩特賽罕區烏蘭察布東路58號內蒙古自治區供銷合作社聯合社大樓3層 電話: 0471-6378086
服務熱線
0471- 6378086
0471- 6378086
微信號
掃碼關注我們
返回頂部